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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速字第48号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童国亮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童国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速字第48号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福兴街1号华敏翰尊国际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DavidMinol,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帅伟,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福佳,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国亮,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东较场街52号3单元1楼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国亮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愿选择小额速裁,后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晓明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