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152号
申请人:宁波市彩星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
负责人:胡建治,该厂业主。申请人宁波市彩星电器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BB/0103821864的工行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1月28日、出票金额3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彩星电器厂、付款行工行慈溪支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彩星电器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红莲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