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催字第152号

宁波市彩星电器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宁波市彩星电器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152号

申请人:宁波市彩星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

负责人:胡建治,该厂业主。申请人宁波市彩星电器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BB/0103821864的工行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1月28日、出票金额3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彩星电器厂、付款行工行慈溪支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彩星电器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红莲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