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059号申请人陈少阳,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聚豪花园。被申请人刘治军,男,身份不详,现在掇刀十里牌,住址不详。
申请人陈少阳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治军所有的压管机一台予以扣押。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少阳与被申请人刘治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少阳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墙登鹏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江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