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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法执字第94号

孙连成与刘连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连芝,孙连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阜法执字第94号申请人刘连芝,男,汉族。被执行人孙连成,男,汉族。本院的(2009)阜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孙连成至今没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连成及其妻李娜的银行存款10000元。执行员  刘重九执行员  王智明执行员  王爱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红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