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1577号
原告:修某,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启昌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王某甲(乳名:梅子),女,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某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修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准许原告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修某负担。
审 判 长 冯占领
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