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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1577号

修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修某,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1577号

原告:修某,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启昌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王某甲(乳名:梅子),女,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某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修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准许原告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修某负担。

审 判 长  冯占领

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