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初字第2601-1号原告罗阳杰,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宁夏路1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阳杰与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莱西市XX处房屋、储藏室、车库一套,并已提供了罗阳杰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莱西市XX处房屋、储藏室及车库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于志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倪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