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泌执裁字第266-2号

张少杰与董伟离婚纠纷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少杰,董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泌执裁字第266-2号申请执行人张少杰,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董伟,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泌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少杰与被执行人董伟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董伟,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政路分社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000元,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银行帐户,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子女抚养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玺

审判员 孟庆国

审判员 胡昌武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松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