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沽农场法庭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年丰汉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陈才时,被执行人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北泊村委会,地址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北泊村。申请执行人陈才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