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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丰汉执字第00038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才时,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北泊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汉沽农场法庭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年丰汉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陈才时,被执行人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北泊村委会,地址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北泊村。申请执行人陈才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