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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商初字第430号

蔡里义与蔡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里义,蔡顺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430号

原告:蔡里义。

被告:蔡顺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伟方。本院审理的原告蔡里义与被告蔡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1年7月27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蔡里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蔡里义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蔡木义

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

人民陪审员  陈康雄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鸥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