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430号
原告:蔡里义。
被告:蔡顺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伟方。本院审理的原告蔡里义与被告蔡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1年7月27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蔡里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蔡里义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蔡木义
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
人民陪审员 陈康雄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鸥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