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10号

刘文如、张运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文如,张运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10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文如,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羁押,2010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运姐,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文如、张运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文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张运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刘文如不服,以没有参与实施盗窃,不构成盗窃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其上诉意见一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文如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原审被告人张运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阮 玮

审 判 员  许瑞韩

代理

审判员  钟 华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江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