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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一初字第01478号

石某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1478号原告石某某,女,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某,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石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新权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边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