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1478号原告石某某,女,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某,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石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新权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边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