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939号
原告:朱某某。
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良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