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蒙民一初字第1214号原告徐某某,男,194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陈某某,男,50岁,汉族,农民,住蒙城县。本院于2011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长淮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长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