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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蒙民一初字第1214号

徐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蒙民一初字第1214号原告徐某某,男,194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陈某某,男,50岁,汉族,农民,住蒙城县。本院于2011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长淮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长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