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单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玉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