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凌晨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永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安泰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爱美。
上诉人东阳市凌晨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安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东阳市凌晨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未在法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阳市凌晨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高 耘
审 判 员 唐 骥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旭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梁昊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