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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刑执字第994号

郝锡彬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郝锡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冀刑执字第994号罪犯郝锡彬。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作出(2006)保刑初字第2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锡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7)冀刑三复字第0001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本院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2009)冀刑执字第811号刑事裁定,依法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1年5月26日提出(2011)保监减建字第57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三次,表扬二次,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郝锡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郝锡彬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9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焕琪

审 判 员  齐志勉

代理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锁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