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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刑执字第1000号

杜彦滨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杜彦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冀刑执字第1000号罪犯杜彦滨。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8)惠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彦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2011年6月2日提出(2011)冀深监减字第3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二次,表扬二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杜彦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杜彦滨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0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焕琪

审 判 员  齐志勉

代理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锁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