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30-1号
原告:杨萍。
被告:信涛。
被告:罗珏。
被告:吴二坤。
被告: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萍诉被告信涛、罗珏、吴二坤、张峰债权纠纷一案中,杨萍于2011年7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杨萍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57元,减半收取16728.50元,由原告杨萍负担。
审判长 杜亚丽
审判员 刘长友
审判员 孙 震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