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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30-1号

杨萍与信涛、罗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杨萍,信涛,罗珏,吴二坤,张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30-1号

原告:杨萍。

被告:信涛。

被告:罗珏。

被告:吴二坤。

被告: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萍诉被告信涛、罗珏、吴二坤、张峰债权纠纷一案中,杨萍于2011年7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杨萍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57元,减半收取16728.50元,由原告杨萍负担。

审判长  杜亚丽

审判员  刘长友

审判员  孙 震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