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一初字第302号
原告:于凤海,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学山,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宇县靖宇镇蒙江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
法定代表人:李守仁,靖宇县靖宇镇蒙江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永民,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夏相滨,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凤海诉被告靖宇县靖宇镇蒙江村民委员会、夏相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受理。
经审理查明,双方争议地块地名叫“线麻地西”,原告持有该地97010号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书,被告夏相滨持有该地2006年6月13日与被告蒙江村委会签订的MJ-032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2006年11月1日颁发的《靖农地承包权(2006)第1040462号》、《MJ-032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双方均主张以家庭形式承包了该土地。
本院认为,本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争议应当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土地权属争议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院依据以上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凤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索森宇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