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威环民初字第690号

原告威海东瀛物业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建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东瀛物业咨询有限公司,牛建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690号原告威海东瀛物业咨询有限公司。被告牛建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东瀛物业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建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东瀛物业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相荣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