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695号原告陕西中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4f/c座。被告西安市博蓝沙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学东路42号。本院在审理陕西中能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市博蓝沙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能投资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能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旭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