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荣执字第1500-3号申请执行人袁文进。申请执行人王育胜。被执行人唐运麟。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做出的(2010)荣成民初字第211-1号、22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唐运麟鲁荣渔2717、2718号渔船2009年下半年在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燃油补贴79000元,后案外人王旭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燃油补贴应该归其所有。经本院审查,王旭所提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运麟所有的鲁荣渔2717号、2718号渔船在荣成市海洋��渔业局2009年下半年燃油补贴款79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宗华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