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563号原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斌。委托代理人闽某波,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某玉。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孙亚芳。委托代理人林某硕。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5日以被告已按时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2.50元本院凭单退回。
审判员 方增明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加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