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004号
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天宇大厦1幢1704室。组织机构代码:776492778。
法定代表人:茅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刚,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如芳。本院在受理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朱莹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