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996号
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茅建国。
委托代理人:吴刚。
被告:叶紫红。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莹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