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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505号

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郑群、王小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群,王小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份数拟稿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50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谭建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群。

被执行人:王小秋,系被执行人郑群之妻。申请执行人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群、王小秋担保追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温龙永商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调查发现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先执行程序终结。截止本裁定之日,两被执行人仍拖欠44232.70元及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两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505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郑文忠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