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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禹执字第2008-556-11号

襄樊市博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坤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襄樊市博昌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禹州坤成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禹执字第2008-556-11号申请执行人襄樊市博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兰兰,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禹州坤成煤矿。

法定代表人:丁守忠,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樊市博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禹州坤成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政争性因素,该矿已被关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宏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战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