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1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凌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某(又名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陕西凌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某(又名刘某某)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长期躲避在外,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我们做工作其亲属自愿履行1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1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刚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朝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