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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118号

陕西凌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某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凌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1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凌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某(又名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陕西凌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某(又名刘某某)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长期躲避在外,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我们做工作其亲属自愿履行1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1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刚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朝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