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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岱民初字第1831号

华良平与泰安市桃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工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4
公开日期
2020-08-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良平;泰安市桃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工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华良平,男,196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泰安市桃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张广安,任董事长。被告山东工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张广安,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松涛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