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华良平,男,196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泰安市桃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张广安,任董事长。被告山东工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张广安,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松涛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