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261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郭信用社。
负责人:徐国利,主任。
被执行人:陈增甲,男,1961年6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毕郭镇朱家庄村。
被执行人:阎克成,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毕郭镇朱家庄村。
被执行人:陈忠诚,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毕郭镇朱家庄村。
被执行人:陈忠雷,男,1971年8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毕郭镇朱家庄村。
被执行人:陈增志,男,1950年1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毕郭镇朱家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增甲、阎克成、陈忠雷、陈忠诚、陈增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王成业
审判员 宋春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