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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06号

胡继海与李振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振才,胡继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才,市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继海,法院干部。

上诉人李振才与被上诉人胡继海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振才于2011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振才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振才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上诉人李振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苏维丽

代理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雪第?页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