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才,市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继海,法院干部。
上诉人李振才与被上诉人胡继海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振才于2011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振才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振才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上诉人李振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苏维丽
代理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雪第?页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