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290号原告闫海成,男。被告白儒宏(又名白如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梁 斌
审判员 黄 勃
审判员 郑琰丰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樊 勃 关注公众号“”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290号原告闫海成,男。被告白儒宏(又名白如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梁 斌
审判员 黄 勃
审判员 郑琰丰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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