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389号原告李家正,男。委托代理人马红艳,女。委托代理人白朝阳,男。被告咸阳市某局。委托代理人李薇,陕西天之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小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正诉被告咸阳市某局、陕西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斌撤回对被告咸阳市某局、陕西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师晓黎
审 判 员 程保理
代理
审判员 余卓君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