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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行审字第26号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杭西行审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颖。2011年6月24日,本院收到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要求依据其作出的杭西景罚(2011)第201101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梅家坞15号的徐荣华拆除在梅家坞15号将其主房屋顶部分拆除后建设的面积为17.1平方米的构筑物,并缴纳罚款2400元及加处罚款6480元,合计888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2月26日作出的杭西景罚(2011)第201101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徐荣华未提起诉讼,同时亦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其作出的杭西景罚(2011)第2011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徐荣华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呈虹

审 判 员  李红萍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洁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