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杭西行审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颖。2011年6月24日,本院收到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要求依据其作出的杭西景罚(2011)第201101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梅家坞15号的徐荣华拆除在梅家坞15号将其主房屋顶部分拆除后建设的面积为17.1平方米的构筑物,并缴纳罚款2400元及加处罚款6480元,合计888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2月26日作出的杭西景罚(2011)第201101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徐荣华未提起诉讼,同时亦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其作出的杭西景罚(2011)第2011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徐荣华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呈虹
审 判 员 李红萍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洁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