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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临商初字第1309号

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柳某某、吴某某与柳某某、吴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柳某某、吴某某,柳某某,吴某某,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临商初字第1309号

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山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被告:柳某某。

被告:吴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柳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国华

审 判 员  陈 莉

人民陪审员  叶秀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金鸯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