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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23号

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与叶亚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叶亚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23号

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

法定代表人:叶国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嘉贵,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亚飞,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余姚市昌茂纸箱厂业主,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亚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计481.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徐冬云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吴科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