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23号
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
法定代表人:叶国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嘉贵,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亚飞,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余姚市昌茂纸箱厂业主,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亚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计481.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徐冬云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吴科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