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723号原告杨敏。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石贬峪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牛小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石贬峪村第一村民小组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敏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恒轩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