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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548号

梁观赞与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观赞,刘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548号原告梁观赞,男,汉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吉祥街**号*单元***房,身份证号码:×××0019。被告刘健,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734。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观赞诉被告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观赞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健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观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梁观赞负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丹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