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548号原告梁观赞,男,汉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吉祥街**号*单元***房,身份证号码:×××0019。被告刘健,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734。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观赞诉被告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观赞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健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观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梁观赞负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丹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