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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2049号

俞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俞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

审判员  李红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向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