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产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建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摇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盛华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理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明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秉扣。
上诉人施产奶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施产奶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产奶于2011年7月20日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产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67.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施产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革
审 判 员 郭松巍
审 判 员 黄良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