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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行审字第24号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杭西行审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颖。2011年6月24日,本院收到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要求依据其作出的杭西景罚(2011)第201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家住杭州市西湖区翁家山162号的翁明才拆除在翁家山162号主房南侧原外挑阳台下方进行封闭建设的面积为9.8平方米的建筑,在依封闭建设形成的房屋顶部建设的面积为8.76平方米外挑钢筋水泥现浇板,及在现浇板东侧下方建设的长1.2米的砖墙,并缴纳罚款21800元及加处罚款58860元,合计8066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2月26日作出的杭西景罚(2011)第201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内,当事人翁明才未提起诉讼,同时亦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其作出的杭西景罚(2011)第201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翁明才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呈虹

审 判 员  李红萍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洁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