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212号原告邱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立军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婧东-2---1- 微信公众号“”
原告邱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212号原告邱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立军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婧东-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