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215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东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婧东-2---1-
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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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215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东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婧东-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