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60号原告孙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现外出打工,居住地址不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凤才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婧东-2---1- 来自
原告孙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60号原告孙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现外出打工,居住地址不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凤才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婧东-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