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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一字第00175号

深圳美诺电池有限公司与胡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5)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美诺电池有限公司,胡朝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美诺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园岭志泫翰工业区D栋4楼。被执行人胡朝红。深圳美诺电池有限公司与胡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新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朝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深圳美诺电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朝红支付货款共计47347.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此四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胡朝红的代理人杨建国达成和解协议,杨建国已全部履行完毕并交纳四案执行费共计395元,此四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建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雷安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