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美诺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园岭志泫翰工业区D栋4楼。被执行人胡朝红。深圳美诺电池有限公司与胡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新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朝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深圳美诺电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朝红支付货款共计47347.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此四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胡朝红的代理人杨建国达成和解协议,杨建国已全部履行完毕并交纳四案执行费共计395元,此四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建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雷安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