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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陈民一初字第00645号

吕哲与陈建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哲,陈建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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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645号原告吕哲,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被告陈建勋,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哲诉被告陈建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哲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哲承担25元。代

审判员  邰掌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