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645号原告吕哲,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被告陈建勋,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哲诉被告陈建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哲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哲承担25元。代
审判员 邰掌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