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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0928号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保发、曹振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保发,曹振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928号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26号22幢411、413室。法定代表人倪银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蓬伟,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鹏涛,男,汉族,1984年11月3日出生。被告张保发。被告曹振兴。本院受理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保发、曹振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73元,减半后198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关宝年

审判员  柏小彬

审判员  石丽屏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鹏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