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928号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26号22幢411、413室。法定代表人倪银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蓬伟,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鹏涛,男,汉族,1984年11月3日出生。被告张保发。被告曹振兴。本院受理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保发、曹振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73元,减半后198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关宝年
审判员 柏小彬
审判员 石丽屏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鹏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