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民终字第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1)嘉善西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11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郭嘉雄
审 判 员 苏江平
代理
审判员 毛 彦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 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