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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民终字第303号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民终字第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1)嘉善西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11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郭嘉雄

审 判 员  苏江平

代理

审判员  毛 彦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 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