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801号原告宝鸡市心盛体外诊断试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巨福东路。法定代表人钟利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新营,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宝佳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巨福东路。法定代表人李管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心盛体外诊断试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宝佳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心盛体外诊断试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心盛体外诊断试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宝鸡市心盛体外诊断试剂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贾丽丽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