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06号申请人深圳市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凌某某,广东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毛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广东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博××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5月10日做出的深坑劳仲庭(案)(2011)55号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博××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毛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邢 蓓 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士 光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锦锦(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